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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5日電)宮姓男子17年來租用高雄國軍英雄館房間,3年前館方表明約滿不再續租,宮男拒搬,館方提告。高雄地院判宮男自2015年11月至遷出,給付月租4萬元及律師費,核算至今年6月底遷出,以32個月核計和律師費應支付139萬5000元,全案確定。
宮男是一家鋼鐵廠的副總,2001年疑因女兒就讀國軍英雄館對面的高雄女中,因方便、環境熟悉而住進國軍英雄館,他一住17年。3年前館方以英雄館是接待軍人與榮民等特定對象住宿為由,非長租型酒店式公寓,表明約滿不再續租。
宮男以高雄國軍英雄館建物及座落土地是屬國家的,經營的軍友社受國防部督導監督,是準國家機關,且多年來不論住宿或繳納租金都配合,拒絕承租已違反平等原則,應平等對待一般人民。
雙方最後一次租約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。國軍英雄館提告,指因「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及國軍英雄館管理辦法」規定為服務國軍,為回歸這目的,3年前公告租期屆滿不再續租長住者,宮男自2015年11月1日起無權占有,依每日租金定價新台幣3400元計算,應自租約到期至遷出為止,按月還10萬2000元,加上館方因訴訟衍生律師費5萬5000元。
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認為宮男與館方為一般房屋租賃契約,宮男也在館方不再續租公文簽章,後續占用的租金,館方求償以日租3400元計算,但房價包含退房後的內部清潔費,價格過高。認為月租應以4萬元為適當,應按月給付至遷出為止,另需支付對造律師費用5萬5000元。
宮男不服上訴,二審再敗訴,合議庭除維持一審原判決,另要支付二審律師費用約6萬元,全案確定。
依法院判決結果核算,如果宮男於6月底遷出,以32個月核計和律師費應支付139萬5000元。(編輯:吳佳穎/卞金峰)10706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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